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

时间:2018-11-03浏览:1211设置


根据《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》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一、学生提出提前毕业的条件为在拟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末(秋季)基本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(毕业设计除外,未获的学分不得超过10个)。学校不接受提前半年毕业的申请。

二、提前毕业的申请时间为拟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(秋季)的第12周至14周,如有变更,原申请可在随后的学期(春季)第1-2周内撤回。

三、申请提前毕业学生须向所在学院递交《上海海洋大学学生提前毕业审批表》。

四、学院在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,审核其学分修读状况,填写学分认定表,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,在第17周内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报教务处复审。复审通过后,由学院安排学生的毕业论文与毕业实践教学。

五、教务处在学生拟毕业学期的第3周内,审核学生前一学期成绩,并将学生材料交学校相关部门审批,学校将审批通过的学生列入当年的毕业和就业计划。

六、本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,由校长授权教务处、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

附件:上海海洋大学学生提前毕业审批表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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